南阳网讯 (实习记者司彩云)信阳市潢川县一屠户杨某因贪图便宜,贩卖母猪肉,近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母猪因体内含有多种病菌,故一般不准出售食用。屠户杨某贪图便宜,2013年初时从潢川城关附近养殖场低价购买被淘汰的母猪并在家宰杀出售。2013年10月29日,潢川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在杨某家中冻库查获待出售的猪肉、猪皮1000余公斤。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猪产品样品中高致病型毒株、猪圆环病毒病原呈阳性。
杨某于2014年3月30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考虑到杨某自首,且大部分猪肉被收缴没流入市场,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信阳市一屠户因卖母猪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23 16:06:50 来源:南阳健康网 评论:0
南阳网讯 (实习记者司彩云)信阳市潢川县一屠户杨某因贪图便宜,贩卖母猪肉,近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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