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李女士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生育一女。张先生称,婚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今年5月,妻子李女士打伤了他,他到医院后诊断为多发伤(多部位的特指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11月29日,李女士再次对他进行殴打,他受伤后报警。这次事件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
张先生表示,妻子殴打他的时候,没有顾及孩子的感受,打砸家门吓哭了孩子,还辱骂他的母亲。因为不堪忍受,张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女方在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张先生没有申请立案,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妻子殴打、辱骂和骚扰他。
门头沟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照规定,裁定禁止李女士对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张先生。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当日上午,门头沟法院便将裁定书当庭送达给李女士,下午将裁定书送给张先生所在的居委会和派出所。
据了解,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李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多种措施:禁止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施暴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