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1986年7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5年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保外就医。据通州区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10月11日8时许,郭某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家具厂内,趁李某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多次砸打对方头部、腿部等处,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当天,郭某被刑事拘留。经鉴定,郭某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后提请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郭某强制医疗。被害人家属和郭某的儿子均同意检方的强制医疗申请。目前,郭某在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
法院认为,郭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已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精神疾病尚在治疗期,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其家属、监护人已不足以承担起看管、医疗郭某的责任,故郭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法院决定对郭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