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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天价救援的顽疾究竟该如何治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9 09:22:43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评论:0

治病当问症。高速天价救援顽疾滋生的根本,还在于利益关联下的垄断。
       
        1500元、9600元、42000元,这是一辆事故车在河北省黄骅市高速救援公司老板王月明手中自行倒货、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分别需要支付的费用。0元、800元、10860元,这是记者按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估算得出的上述三种情况所需支付的救援费用。(7月18日《京华时报》)

  治病当问症。高速天价救援顽疾滋生的根本,还在于利益关联下的垄断。虽然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将行政行为和救援服务工作严格区分开来,实行救援的社会化,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斩断高价收费的利益链条。不过,在技术性要求的门槛下,目前,高速公路拖车公司都以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产生,属于行政性垄断的“独家生意”。表面上救援公司是社会化的,然而谁有资格可以救援,谁能进入高速路进行救援,却得由政府相关部门来提供。

  所谓的市场化,有变相行政垄断之嫌,并为利益寻租创造了条件。再加上“市场定价”这个马甲,价格如同脱缰的野马就不足为奇。如果把高速救援天价收费作为社会治理能力的检验,足以说明治理手段严重失灵。怕就怕,以伪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着垄断性经营,制约天价的机制则成了最大的推手。找不准关键,打不准“七寸”,民意再沸腾、舆情再汹涌,也解决不了问题。救援回归公益才是正途,如何遏制暴利和不当利益滋生的空间,还得从约束手段的有效性上下手。

  一者,市场定价不是放任自流的理由。作为物价部门,对于市场化定价依然有严格的管控和约束功能,对定价的合理性有审查性责任。一方面,对于高速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要结合成本因素进行审查,并明确一个最高利润界限;另一方面,对于违反定价机制和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高速天价救援已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何以鲜见“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二者,技术要求不是行业垄断的马甲。实行救援的社会化,应进行充分的渠道开放,既要广泛培育专业化的救援公司,又要在资格准入上进行放活。技术要求既是最大的利润条件,但也是最高的准入门槛。确定资格确实可以进行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但如此很容易形成垄断格局。若是在资格性准入进行全面的放开,比如只对救援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不采取指定或者数量限制的方式,凡是符合条件的救援公司都可以参与,则行业垄断的格局必然破除。

  三者,三方参与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由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的专业组织参与,而非行政部门的主导,应是摆脱利益约束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援公司不由交通部门来提供或者指定,而是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三方公司参与和指派,则资源垄断的空间就会压缩,保险行业相对激烈的竞争态势,也会让紧急救援服务的市场化水平得到提升。

  四者,权利申诉是有效监督的手段。对于救援天价收费行为,正是大多数人的默认与配合,才使得不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低风险和高回报的反差,也会加剧行业乱象的固化。若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向行政部门举报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既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又能形成实质性的监督能效,对遏制乱收费乱象具有反向促进性。

  总之,作为一个饱受人诟病,并被舆论反复关注的天价救援收费,如同“挟尸要价”一般,早已成为尾大不掉的顽疾,每一起突破价格底线、乱象横生的天价行为,不过增加了行业管控失范的原罪。如何治理,既是公共责任的要求,也是治理智慧的体现。(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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