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鸭子假冒全聚德
在丰台法院被告席上,被告人白某承认自己卖的“全聚德”是假的。检方指控称,去年4月至9月间,白某在丰台区长辛店镇某出租院内,将其从批发市场购买的无牌散装烤鸭半成品重新包装,假冒“全聚德”烤鸭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68万余元。9月23日,白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出租院内起获尚未销售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烤鸭共计696只,及“全聚德烤鸭”包装袋、加工工具、发货单等物品。经鉴定,现场起获的标有“全聚德”商标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共计80040元。
检察机关认为,白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交代,最开始他进的都是包装好的鸭子,但成本太高,没什么利润,后来就进半成品,自己包装。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金额是按照正品的价格认定的,和白某实际销售的价格有差异,希望法庭考虑这一因素,并建议对白某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白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应适用缓刑。白某称其家庭困难,对全聚德公司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会尽力赔偿,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超市销售过期啤酒十倍赔偿
杨某在某超市购买到一桶过期啤酒,遂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一审支持了杨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市二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去年8月23日,杨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桶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保质期至2016年8月10日。庭审时,杨某提交了一张购物凭证和啤酒的空啤酒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退货。
超市认为该购物小票容易作假,不能确定系由超市出具,且涉案啤酒非特定物,各大商场、超市均有销售,不能确定杨某的啤酒是被告超市所售。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购物小票和啤酒桶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啤酒的保质期至2016年8月10日,而杨某于同年8月23日在超市购得,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根本违约。超市主张啤酒并非其销售,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因此,杨某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勿轻信低价
每年春节过后,消费纠纷都会增多,不乏买到假冒名牌年货、过期食品、伪劣产品的情况。市二中院法官许晓晨提醒消费者,最好不要盲目相信低价商品,到正规商场、超市购买年货,网购则要选择正规网购平台或信誉良好的商家,以免上当受骗。
许晓晨表示,买到假冒名牌商品和买到过期、劣质食品,索赔上可能不一样。“如果是过期、劣质、使用不该添加的添加剂等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索赔。”他介绍,依据该法,只要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有责任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
“假名牌如果质量合格,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则仅仅是侵犯了名牌企业的商标权,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构成欺诈。”许晓晨说,这种情况,消费者只能依据消法,提出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他建议消费者保留全部纸质票据,包括商场、超市出具的小票、发票,商家送货发的快递单、发票等;对于网购的商品,消费者最好通过截图、拍照等手段,保存商品信息、商家介绍,以及发现问题后和商家沟通等情况的网络“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