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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9 14:02:28   来源:   评论:0

国卫医函〔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  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
       国卫医函〔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


  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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