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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出新招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23 15:15:06   来源:南阳健康网   评论:0

南阳网讯 (实习记者司彩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此次会议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做出的新的规定。
  南阳网讯  (实习记者司彩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此次会议对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做出的新的规定。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被热议的话题,因为它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的一系列严厉条款,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防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除强调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外,还把社会共治写到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中。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共治,如果哪类食品出现问题,媒体可以率先曝光,免去“媒体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这项规定。
  
  针对不少人呼吁转基因食品应当明确标识,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但具体以什么方式标识、食品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何区别、如何定义“按规定”等问题,草案均未回答。另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
  
  此次草案对法律责任章节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例如,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上海福喜事件这类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过去在法律责任中处于盲区,此次则被纳入规定。另一方面,罚款幅度也有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二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一万元,与此相似,“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二万元至五万元”。
  
  此次修订草案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且首次设置“上不封顶”式处罚的基础上,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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